(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周成柱与镇雄县惠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胡祥等申请保全案件、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保字第00154号申请人:周成柱。被申请人:镇雄县惠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镇雄县乌峰镇龙腾小区疾控中心一楼。法定代表人:秦擎。被申请人:胡祥。被申请人:徐华东。申请人周成柱因与被申请人镇雄县惠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胡祥、徐华东股权转让纠纷,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镇雄县惠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胡祥、徐华东的银行存款84795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镇雄县惠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胡祥、徐华东价值84795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镇雄县惠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胡祥、徐华东的银行存款84795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镇雄县惠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胡祥、徐华东价值84795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周成柱用于担保的保证人赵先平的位于武昌区民主路717号23栋1-5-1的房屋(武房权证省直字第××号)、保证人赵先平的位于江夏经济开发区乌树镇丰泽苑第B-5幢别墅房屋(合同备案号:07××97)、保证人黄发琼的位于洪山区民主路717号拜赞庭小区2-2-302室的房屋(武房权证洪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屈新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阳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