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衢常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小旺、邓兰英与邓兰英、应海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民初字第438号原告:郑小旺。被告:邓兰英。被告:应海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小旺与被告邓兰英、应海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且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小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小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小旺负担。审判员 梁 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晓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