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6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伟彬与刘建彬、张清珍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彬,刘建彬,张清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534号原告张伟彬,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刘建彬,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张清珍,女,1986年11月16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伟彬与被告刘建彬、张清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张伟彬于同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伟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