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福义与被执行人随国军、李云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义,随国军,李云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531号申请执行人:张福义被执行人:随国军被执行人:李云兴申请执行人张福义与被执行人随国军、李云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3)朝审民再终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执字第005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朱志勇执行员 庞 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宇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