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行非诉审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赵恩宜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赵恩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行非诉审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巧梧,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叶凤,股长。被执行人赵恩宜,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045,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斗征决字(2015)第03010003号珠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标的为14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审查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周长军审 判 员 何颖坚代理审判员 亓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悦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