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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赵民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赵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路某某,女,汉族,齐河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审判员  鞠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