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执字第0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志忠与李国正、王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忠,李国正,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92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忠,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国正,男,198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艳,女,1985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813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志忠与王艳、李国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一、由被执行人李国正、王艳向申请人张志忠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月31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加倍支付迟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由被执行人李国正向申请人张志忠借款17.7万元,加倍支付迟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由被执行人李国正、王艳承担案件受理费4230元、执行费712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艳、李国正的财产。(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协助执行的具体数额以本院向有关单位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二、在本院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办理被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或设定他项权利。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三、责令被执行人王艳、李国正收到本裁定书即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对被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用所得价款清偿债务及支付其他相关费用。需要继续查封、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慧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