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法执字第3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林德荣与林森顶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德荣,林森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执字第381-1号申请人林德荣,男,1937年9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林森顶,男,1968年10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德荣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林森顶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森顶于2015年8月25日履行了支付赡养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2015)宾法执字第3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道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