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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执恢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荆崇育与王万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崇育,王万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恢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荆崇育,男,1975年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张桥镇原马村荆中组。被执行人王万铁,男,1958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留古镇义合村柯*组。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富平县人民法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18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5000元及利息、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5000元,申请人放弃利息,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18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有仁助理审判员  王国庆助理审判员  胡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