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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争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争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559号原告连云港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香溢世纪花城7-2-102室。法定代表人张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勇明、徐发艮,员工。被告朱争基。原告连云港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争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连云港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鲁珍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陆 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