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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27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杰与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刘尚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刘尚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700-1号原告:张杰,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于凯,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恰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永发,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告:刘尚端,男,194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的原告张杰与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刘尚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须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袁晓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佳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