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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戴林平不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林平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162号罪犯戴林平,男,1957年7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兴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O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0O)郴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戴林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本案赃款2157523.2元返还给受害单位。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对其维持原判中的定罪量刑部分,继续追缴本案赃款改为2143825.2元。交付执行。二OO三年九月十五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0一二年六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戴林平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财产刑,故不宜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林平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慧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 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