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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朱商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潍坊市正天饲料有限公司与王跃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正天饲料有限公司,王跃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商初字第104号原告潍坊市正天饲料有限公司。被告王���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市正天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跃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潍坊市正天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8元,减半收取6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少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