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行非审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宣城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对被执行人詹宗衡、任晔莉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国土资源局,詹宗衡,任晔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宣行非审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肖红兵,局长。被执行人詹宗衡,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任晔莉,女,住浙江省长兴县。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宣国土资执罚(2015)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2015年6月26日,宣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宣国土资执罚(2015)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詹宗衡、任晔莉于2013年6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宣城市宣州区某镇某村某组集体农用地2.6亩(1736平方米),不符合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农家乐项目建设,已建设建筑面积为1300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詹宗衡、任晔莉退还非法占用的宣城市宣州区某镇某村某组集体农用地2.6亩(1736平方米);2、拆除詹宗衡、任晔莉退还非法占用的宣城市宣州区某镇某村某组集体农用地2.6亩(1736平方米)上新建的建筑面积1300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2.6亩(1736平方米)集体土地,按每平方米11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合计罚款额为人民币壹万玖仟零玖拾陆元整(19096.00)。该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经催告詹宗衡、任晔莉仍未履行,宣城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国土资源局在查处案涉违法建设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晔莉委托被执行人詹宗衡协助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国土资源局开展有关违法建房的调查取证工作,但申请执行人应送达给被执行人任晔莉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书、处罚决定书及催告书,均向被执行人詹宗衡送达,程序不合法,且申请强制执行材料不齐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宣国土资执罚(2015)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丁太玲审判员 夏积龙审判员 魏轶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