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行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内乡计生委申请执行 柴伟、薛艳华计生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行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内乡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闫书描,任主任,地址内乡县城关镇大成路***号。被执行人柴伟,男,汉族,农民,1986年11月22日出生,住内乡县七里坪张洼村南河组。被执行人薛艳华,女,汉族,农民,1986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内乡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内乡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柴伟、薛艳华计生征收一案,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内人口征字第51号社会扶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内乡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5)内人口征决字第51号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在事实、法律和程序方面合法。本院认为,内乡县计划生育员会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5)内人口征决字第51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内乡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5)内人口征决字第51号社会扶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晓菊审判员 程 玉审判员 于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