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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凤林、李占荣与李秀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林,李占荣,李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871号申请执行人李凤林,男,蒙古族,居民,住宁城县。申请执行人李占荣,女,蒙古族,居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李秀娟,女,蒙古族,居民,住宁城县。申请执行人李凤林、李占荣与被执行人李秀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0259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秀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城支行账号为601948025*****0676的存款5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本胜审判员  陈国文审判员  王明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