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新乡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孙安宏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183号申请人新乡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继国,经理。被执行人孙安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牧民二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牧民二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帅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