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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新乡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孙安宏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183号申请人新乡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继国,经理。被执行人孙安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牧民二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牧民二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帅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