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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猇亭执字第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武汉市祥鹏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祥鹏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执字第00163号原告武汉市祥鹏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小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士祥,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祥鹏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已生效的(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应付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祥鹏纺织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9809.8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07元、执行费1122元。2015年9月8日,我院作出裁定受理对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鲍玉华审 判 员  徐圣勇代理审判员  周 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玉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