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玉红与郑树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红,郑树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400号原告:张玉红,女,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郑树和,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红与被告郑树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红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玉红负担。审 判 长 杨玉梅人民陪审员 季银珍人民陪审员 陈兰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玥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