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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张玉红与郑树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红,郑树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400号原告:张玉红,女,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郑树和,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红与被告郑树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红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玉红负担。审 判 长  杨玉梅人民陪审员  季银珍人民陪审员  陈兰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玥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