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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南法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郑锦文犯抢劫罪、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南法刑初字第439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锦文,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5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夺罪和抢劫罪于同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5)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锦文犯抢劫罪和抢夺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贤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锦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抢劫事实2012年2月6日23时许,被告人郑锦文伙同同案人郑义强、郑锦武(均已判刑)驾驶1辆无牌红色男庄二轮摩托车窜至潮南区峡山街道南里居委花圃附近时,见被害人高某、简某荣在花圃里面闲坐,被告等人遂持电棍进行威胁,劫取被害人高某的黑色直板诺基亚6220型手机1部及人民币100多元、被害人简某荣的黑色中兴牌手机1部,然后一起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郑锦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案现场拍照,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13)汕南法刑初字第471号、第479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高某、简某荣的陈述和同案人郑锦武、郑义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抢夺事实(一)2013年2月25日10时许,同案人郑锦武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载被告人郑锦文窜至潮南区峡山街道商贸城塔山风景区附近路段时,见被害人马某玉驾驶摩托车载着孩子经过,遂驾车靠近,被告人郑锦文趁被害人马某玉不备夺取其挂于胸前的1个米黑色钱包(包内有人民币1,200元和价值人民币2,900元的白色4S苹果手机1部等财物)后逃离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郑锦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案现场拍照,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13)汕南法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马某玉的陈述,同案人郑锦武的供述和原汕头市潮南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13年3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郑锦文与同案人郑锦武驾驶1辆无牌摩托车窜至峡山街道环美路肯特基附近路段时,见被害人魏某煌驾驶电动车载着雷泽英经过,被害人魏某煌持手机正在接听电话,遂采用同样手段夺取被害人魏某煌的白色苹果4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800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赃物白色苹果4S手机被扣押,并已发还被害人魏某煌。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郑锦文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郑锦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扣押、发还清单,发案现场、赃物拍照,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13)汕南法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书,广州铁路公安处棠溪车站派出所归案情况说明,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峡山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证人雷某英的证言,被害人魏某煌的陈述,同案人郑锦武的供述和原汕头市潮南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锦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持械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还结伙驾驶机动车辆,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当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锦文犯抢劫罪和抢夺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锦文自愿认罪,酌情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对被告人郑锦文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所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锦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刑期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9年11月1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伟贤人民陪审员  周春李人民陪审员  吴国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奕生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