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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谢丽与谢满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丽,谢满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755号原告谢丽,女,1973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石城县,现住石城县。被告谢满秀,女,成年,汉族,经商,住石城县。原告谢丽与被告谢满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熊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满秀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丽诉称,2013年8月20日,被告谢满秀以开店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在其居住的小区门口将2万元现金交付给了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一个星期内归还,未约定利息。借款后第三天,原告打通过被告的电话,此后被告一直杳无音信,也未归还借款。原告向被告追索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谢满秀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谢满秀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3年8月20日向原告谢丽借款2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约定一星期内归还,未约定利息。借款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追索无果后遂向法院起诉。以上事实有被告谢满秀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相关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谢满秀向原告谢丽借款2万元,原告将借款交付给了被告,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谢满秀应承担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满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谢丽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谢丽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谢满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熊 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志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