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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3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宁德市福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高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德市福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高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3043号原告宁德市福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魏宏根,董事长。被告陈高全,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宁德市福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高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宁德市福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高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陈丽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蕊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