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赞民一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冯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748号原告冯某。被告王某。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X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某诉称,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王子怡,××××年××月××日生育次女王子云。婚后双方感情不和、性格不同,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吵架、打架,原、被告自2014年8月份分居至今,现原、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原、被告于2011年向北赵峪村委会申请宅基地一块,要求对该宅基地依法分割。原、被告于2011年借原告父亲冯书芹2万元,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依法负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长女王子怡与次女王子云均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宅基地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负担。被告王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王子怡,××××年××月××日生育次女王子云。原告诉称,原、被告自2014年8月份分居至今,原、被告于2011年向北赵峪村委会申请宅基地一块,原、被告于2011年借原告父亲冯书芹2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结婚,虽然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以致分居,但原、被告分居时间较短,还有和好可能,原、被告的感情还没有彻底破裂。原、被告应该珍惜夫妻感情,相互谅解,维护家庭和睦,应给原、被告一次重归于好的机会,不准原、被告离婚较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