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执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尹星火、吴梅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星火,吴梅芳,尹少鹏,胡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449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观山路**号。法定代理人张小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尹星火,农民。被执行人吴梅芳,农民,系被告尹星火之妻。被执行人尹少鹏,教师。被执行人胡红英,系被告尹少鹏之妻。申请执行人湖北大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尹星火、被执行人吴梅芳、被执行人尹少鹏、被执行人胡红英借款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21750.02元,未结标的额21750.02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大冶执字第004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军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胜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