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保生与被上诉人李改芹、杨大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保生,李改芹,杨大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保生,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郭彦江,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改芹,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代理人秦玉坤,安阳市龙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大海,住安阳市文峰区。上诉人王保生与被上诉人李改芹、杨大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文宝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王保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宝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红伟审 判 员 丁伯顺代理审判员 苗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