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民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强继霞与白会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574号原告强继霞,女,生于1973年3月15日,汉族,住佳县。被告白会芳,男,生于1973年9月22日,汉族,住佳县。原告强继霞与被告白会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继霞,被告白会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强继霞诉称:原被告是由双方父母从小定的娃娃亲,1996年1月9日在原告不知道的情况下,由被告家单方面偷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强行将原、被告园房。于2003年11月11日生大儿子取名白健伟,2009年5月10日生二儿子取名白建国。婚后双方由于没有感情基础,经常发生争吵斗殴,被告成天在家好吃懒做,原告只好自己带着大儿子外出打工,已与被告分居二年,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孩子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给付抚养费。原告强继霞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1996年1月9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白会芳辩称:双方感情一直较好,是原告喜新厌旧才提起离婚,坚决不同意离婚。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庭审质证,各方当事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婚证复印件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于1996年1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11月11日生大儿子取名白健伟,2009年5月10日生二儿子取名白建国。婚后双方感情一般,为家庭琐事时有争吵。原告以被告成天在家好吃懒做,原告只好自己带着大儿子外出打工,已与被告分居二年,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孩子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给付抚养费。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双方虽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导致感情疏远,但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若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双方能充分认识到自身的过错,并加以改正,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尚有和好可能。为了稳定家庭,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理念,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诉请离婚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强继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强继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志承审 判 员 曹翠蓉人民陪审员 张亚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雨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