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继与霍兰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继,霍兰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9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继,男,回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兰萍,女,汉族。上诉人张继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阜康市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继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张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健健代理审判员 周美蓉代理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钞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