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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执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与池文好、戴花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池文好,戴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6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负责人:肖学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池文好,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戴花萍,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民二初字第008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池文好银行存款27018.0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