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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沙民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沙民初字第98号原告黄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8月25日以与被告自愿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玉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