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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段尊杰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莒刑初字第30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尊杰,曾用名段遵庆,乳名新闻,农民。2013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莒县看守所。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以莒检公诉刑诉[2015]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尊杰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宝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尊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自2014年夏天以来,被告人段尊杰先后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75克。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夏天以来,被告人段尊杰多次向周某(另案处理)借得现金人民币约4000元,被告人段尊杰多次将甲基苯丙胺提供给周某吸食,进行顶账。被告人段尊杰共计贩卖给周某甲基苯丙胺2克。2、2014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段尊杰在交警莒县大队原址附近,将0.5克甲基苯丙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另案处理)。3、2014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段尊杰在莒县正阳阁宾馆西边的一个宾馆内,将0.25克甲基苯丙胺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另案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段尊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宓某、周某、杨某、戚某、宋某甲、陶某、王某、宋某乙、董某、薛某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段尊杰在莒县峤山镇东桥村(下称东桥村)其家中及其租住的房屋内先后多次容留王某、董某、宋某乙、戚某、杨某、郑世霞、“小飞”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1年,被告人段尊杰在东桥村其家中多次容留王某、董某、宋某乙等人交叉吸食甲基苯丙胺。2、2014年春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段尊杰在莒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南边其租住的楼房内容留戚某、杨某、郑世霞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4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段尊杰在莒县富乐苑小区南边其租住房内容留杨某、“小飞”(真实姓名不详)吸食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段尊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戚某、王某、宋某乙、董某、薛某的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莒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在侦办王某、李某等人容留他人吸毒案时发现被告人段尊杰涉嫌贩卖毒品以及容留他人吸毒,遂于2015年5月21日在东桥村路边将被告人段尊杰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还查明,被告人段尊杰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段尊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莒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2014)莒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2013)东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及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尊杰多次贩卖冰毒,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段尊杰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均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段尊杰多次向他人贩卖冰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对其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段尊杰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段尊杰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尊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许传伟审判员  王晓飞审判员  于晓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守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