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小磊与刘美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磊,刘美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780号原告王小磊,男。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华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美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磊与被告刘美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小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磊承担。审判员 高洪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