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民初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宫本信与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公司扎兰屯热电厂、于秀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本信,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公司扎兰屯热电厂,于秀芝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795号原告宫本信,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陈连发,牙克石市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公司扎兰屯热电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徐洪贵,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罗春红,内蒙古政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秀芝,女,52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李晓菊,内蒙古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宫本信诉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公司扎兰屯热电厂、于秀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宫本信于2015年9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本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免收。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石晓华人民陪审员 吴殿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