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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执民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朱仁金与徐小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仁金,徐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朱仁金被执行人:徐小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甬象徐商字第0013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小平(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小平(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小平(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徐小平(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10580299001355523的存款人民币330100.00元,先冻结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 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