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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从新与张新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667号原告王从新,男。被告张新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从新与被告张新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从新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从新在开庭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从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从新负担。审判长瞿年生审判员张继荣人民陪审员杨昆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杨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