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丽景花园业主委员会与闫亚军、付殿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景花园业主委员会,闫亚军,付殿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473号原告丽景花园业主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刘晶晶,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负责人张文魁。被告闫亚军,男。被告付殿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景花园业主委员会诉被告付殿群、闫亚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景花园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丽景花园业主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荆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