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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商)初字第4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阎家明与北京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家明,北京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商)初字第4069号原告阎家明,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被告北京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实兴东街1号6008室。法定代表人许少川,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阎家明诉被告北京物美便利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阎家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法定事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阎家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宋 颖人民陪审员  赵燕茹人民陪审员  姜桂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