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375号原告:王某某,女,现住和龙市。被告:仪某某,男,户籍所在地:和龙市,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申 珠人民陪审员 李裕孙人民陪审员 盛 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申红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