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震商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与安徽冀东华夏专用车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安徽冀东华夏专用车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商初字第00323号原告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八都贯桥村。法定代表人薄建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正彬,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冀东华夏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东七路西1号。法定代表人张树银。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冀东华夏专用车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9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709元,由原告苏州帝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程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