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西民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魏普忠与王文轩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普忠,王文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七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西民保字第38-2号申请人魏普忠,男,1933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被申请人王文轩,男,1994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辽西民保字第3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自愿提供现金担保,请求解除对肇事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申请人王文轩驾驶的吉D*****号小型客车的扣押。审判员 何海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