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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西民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魏普忠与王文轩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普忠,王文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七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西民保字第38-2号申请人魏普忠,男,1933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被申请人王文轩,男,1994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辽西民保字第3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自愿提供现金担保,请求解除对肇事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被申请人王文轩驾驶的吉D*****号小型客车的扣押。审判员  何海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