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与宣威市泽益商贸有限公司、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宣威市泽益商贸有限公司,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市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法定代表人:钱某,该××执行董事、总经理。被执行人:宣威市泽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宣威市双河。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陈某。关于中国铁路物资柳州物流有限公司与宣威市泽益商贸有限公司、陈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柳市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各项共计1510000.00元,我院已立案受理。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某与他人名下共有土地使用权,陈某、陈某名下有房屋、车辆,各被执行人在银行设有账户并有存款。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宣威市泽益商贸有限公司、陈某、陈某在的银行存款151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被执行人陈某与徐某共有的位于宣威市大麦地的城镇住宅用地(土地权利证书编号008759627、土地权利证书颁发号宣国用(2006)字第02583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执行人陈某名下位于曲靖市曲陆某号房屋以及被执行人陈卫京名下位于宣威市开发区某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四、查封被执行人陈某名下车牌号为云D×××××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飞宇审 判 员 :李小红代理审判员 :银邵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 张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