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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慈溪市华楠塑电实业有限公司、临安银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临安银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夏卓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华楠塑电实业有限公司,临安银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夏卓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383号原告:慈溪市华楠塑电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刚。委托代理人:马巧燕,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安银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卓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夏卓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华楠塑电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临安银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夏卓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华楠塑电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3元,减半收取计751.50元,财产保全费700元,合计诉讼费1451.5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之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传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沈佳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