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仇金佐与陈宗喜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金佐,陈宗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1514号申请执行人仇金佐,居民。被执行人陈宗喜,居民。申请执行人仇金佐与被执行人陈宗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建民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宗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仇金佐借款67000元及利息(其中18000元自2012年3月12日算至2013年10月16日按月息1.1分计算;10000元自2012年6月22日算至2013年10月16日按月息1.2分计算;8000元自2013年10月16日至2014年1月29日日按月息1.2分计算;3000元自2014年1月29日日至2015年2月17日按月息1.2分计算;57000元自2014年12月31日至偿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10000元自2013年1月28日至偿付之日按月息1.5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执行人陈宗喜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陈宗喜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建民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军审判员 王磊审判员 蒋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