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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执字第7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黎志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黎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7375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杨志群。委托代理人:曾志辉、范国辉,依次为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黎志良,住广州市荔湾区。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57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黎志良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8100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500元、受理费4510元、公告费125元等。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判决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房管、车管部门及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均没有其他发现,经查被执行人已经死亡。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委托代理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死亡,未发现其有遗产可供执行,也无义务承担人,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因此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73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 军执行员 赖子栋执行员 温学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