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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金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董光进与金沙县高坪乡老虎石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金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董光进,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罗田县人,住湖北省罗田县。被执行人金沙县高坪乡老虎石煤矿。法定代表人,孙大明,该矿负责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案字(2014)90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了董光进申请执行金沙县高坪乡老虎石煤矿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因申请人董光进于2015年8月4日向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案字(2014)90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审判员  代守泽审判员  王 艾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佩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