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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商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崔涛与刘海峰、范彬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涛,刘海峰,范彬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448号原告:崔涛。被告:刘海峰。被告:范彬。原告崔涛诉被告刘海峰、范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刘海峰的住址,经我院查找、送达,无法找到被告刘海峰。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艳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