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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经商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隋志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经商初字第256号原告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珠海路150号。法定代表人边玉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大卫,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隋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隋志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文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厚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