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施金红、陈宏桦与陈宏桦、黄金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金红,陈宏桦,黄金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民初字第709号原告:施金红。委托代理人:潘夏夫、张文丽。被告:陈宏桦。被告:黄金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负责人:许江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金红与被告陈宏桦、黄金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施金红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施金红负担。审 判 员 胡小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舒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