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执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淑霞与潼关县金陡宾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霞,潼关县金陡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潼执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刘淑霞,女,1974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潼关县太要镇太要村。被执行人潼关县金陡宾馆。法定代表人刘仲奇,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淑霞与被执行人潼关县金陡宾馆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潼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潼劳仲裁字〔2015〕08号裁决书,被执行人潼关县金陡宾馆应给付刘淑霞经济补偿金24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2015年9月14日,被执行人潼关县金陡宾馆已自觉给付了全部案件款,现本案执行标的已完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潼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潼劳仲裁字〔2015〕08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海瑛代理审判员 孟庆斌代理审判员 党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廖国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