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303号原告胡某某,女,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白尚勇,重庆索通(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胡某某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曾文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左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