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新智与武汉洪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185号原告:王新智,广西大九州投资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晓玲,1972年9月20日,无职业。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洪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洪山区珞狮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程剑,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智与被告武汉洪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新智负担。审判员肖晓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陶雷 搜索“”